副局长王修红不服判决向阜阳中院提起上诉
安徽省阜南县扶贫局以抽成30%扶贫培训费的方式,牟取20多万元的财物,用作办公经费。记者近日获悉,安徽省阜南县扶贫局原相关负责人构成单位受贿罪,原局长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分管副局长王修红被认定构成单位受贿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王修红不服判决,向安徽省阜阳中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阜南县扶贫局为阜南县劳动技校实施了2期扶贫培训项目,培训经费由当地财政局拨付,每期10万元。此前,阜南县扶贫局有关负责人与劳动技校校长商定,从每期拨付给学校的培训款中扣掉3万元,用作扶贫局办公经费。扶贫培训项目启动以后,劳动技校从扶贫局支取了两期培训费共计14万元。在扶贫局原局长的安排下,当地一所服装学校上报6万元虚假的培训学员名册,冲抵扶贫局扣下的6万元培训款。
一年后,扶贫培训资金拨付方式发生变动,改由财政局直接付给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为了继续获取办公经费,扶贫局原有关负责人又找到劳动技校校长,双方商定,扶贫局仍按每期培训款的30%抽成。到2004年,扶贫局又从四期扶贫培训费用中获取10.7万元。据了解,阜南县扶贫局先后向实施扶贫项目单位索取财物共计21.7万元,这些钱都计入阜南县扶贫局小金库帐。
王修红为什么成了被告?
“我没与扶贫局其他领导商量向培训学校要钱。”在一审庭审过程中,阜南县原分管副局长王修红表示,自己也没有受原局长安排向其他学校要钱,而且原局长也给王修红出了书面材料证明王修红没有参与此事.,王修红的诉讼案件代理人郝劲松先后状告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国家发改委等诸多国家部委和垄断企业而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2007年至2008年,陕西周正龙“华南虎照”事件沸沸扬扬,他成为“打虎派”主将。2009年年底的“钓鱼执法”案,他积极运作揭开了真相。郝劲松表示,检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不能证明王修红也参与其中。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程序。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才能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有对王修红进行任何讯问,在没有听取王修红的辩解的情况下,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显然不符合侦查机关正常的办案方式,无法保障王修宏的诉讼权利。然而,两人观点并没有得到法院认同。
2005年9月,安徽省阜南县检察院在没有对我进行问话笔录、告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对我进行立案。且于2010年2月2日起诉至阜南法院,违法超时办案达五年之久。原安徽省阜南县扶贫局副局长王本端于2009年12月10日给我出具了一个情况说明,证明“2002年至2005年王春平任扶贫局局长期间,向县技工学校和富源服装学校要返还办公经费一事,王春平、王修红和我三人从没有研究过和商量过”。而阜南县检察院在2009年12月25日向王本端核实这份情况说明,是采取非法威胁、逼供取得的相反证据,现提交视频资料证明,已提交阜阳市中院。阜南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属违法办案。
同一件事情两种指控,两种判决结果
安徽省阜南县检察院在2005年11月8日起诉原安徽省阜南县扶贫局局长王春平、副局长王本端时,没有认定向阜南县富源服装学校要返还办公经费是王春平、王本端、王修红三人共同研究。安徽省阜南县法院2005年12月29日也是这样认定判决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2006年2月24日维持了原判。而2010年2月2日阜南县检察院起诉我时,却又将向阜南县富源服装学校要返还办公经费一事认定是经王春平、王本端和我三人商议的。2010年7月22日阜南县法院判定是,向阜南县富源服装学校要返还办公经费一事是经王春平、王本端和王修红共同研究。同一件事情两种指控,两种判决结果,法律在他们面前如同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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