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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期间对无户口人员有啥规定

发布于:2010/10/27 17:14:20 正在加载点击次数... 
    为彻底查清合肥市人口总数,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合肥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合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统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对合肥市以往因各种原因未落户口人员,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如实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

    对在2010年10月31日前出生,且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人员,由乡级调查核实后出具证明,并报县级备案,均准予常住户口登记。各级不得自行制定限制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前置性规定,作为户口登记的依据和条件。

    在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未办理医学出生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相关医学登记记录及时出具相关证明。

    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人员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对主动进行人口普查登记的违法生育人员,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确实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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