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路政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店忠路和西大路各有一处加水洗车站点缺少正规洗车场排水程序,造成污水在公路上四处横流,致使在洗车场旁边地势较低的路口积聚了大量的污水,严重影响了公路的使用寿命。鉴于此,肥东路政人员分别找到洗车站点的老板,向他们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他们立即整改。经过路政人员耐心地宣传和教育,当事人表示一定会找人修建排水系统,不再污染公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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