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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过户出事须担责

发布于:2010/11/22 21:36:45 正在加载点击次数... 
    近日,来安人刘某后悔不已,因为他的三轮摩托车只卖了3000元,却因车辆肇事,自己被法院判处连带赔偿受害人30余万元并被拘留15天。

    2005年,刘某购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并办理了车辆牌证手续。2008年5月,刘某将此车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6月,该车肇事,撞伤了刘丽华,朱某也当场死亡。当地交警认定,朱某应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今年4月,刘丽华将朱某的继承人小朱、登记车主刘某等告上法庭,要求小朱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刘丽华的诉讼请求。

    今年10月,朱某的遗产执行完毕,尚有30余万元应由刘某赔偿,但刘某均以种种借口加以拒绝。为此,法院依法对刘某实施了司法拘留。迫于强大的法律威慑力,刘某订立了分期赔偿计划。案件执行取得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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