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汪先生介绍,碰撞事故是11月15日晚上8点多发生的,之后不久发生碰撞的两辆电动车就被拖走。由于16日未能办理好取车的手续,汪先生于17日上午9点钟再次去停车场,才将电动车领回。但是,领车时,汪先生被告知要缴纳拖车费和停车费共计142元。汪先生对这两项收费充满了疑问,首先他根据物价部门给出的收费标准:在同一地点一次性拖走两辆或两辆以上电动车的,拖车费用起步价为60元/辆。其次,汪先生认为停车费用的收取也是迷雾重重。根据相关规定,停车一天收费14元。汪先生的电动车虽然在停车场停的时间跨度是三天,但实际上根本不足三天,然而停车场却将汪先生的停车时间按三天来算,每天收取14元/辆的停车费,共计42元。就算再加上拖车公里数,也不可能达到142元。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安徽省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36号)规定,我市摩托车、燃油和电动车以及燃油和电动助力车道路清障施救收费保障服务收费标准如下:被拯救拖行的摩托车、燃油和电动车,其起步费为100元/辆;同一地点一次同车拯救拖行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或与货车、客车同一地点一次同车拯救拖行的,其起步费为60元/辆;不同地点同车一次拖行两辆以及两辆以上的,其起步费为70元/辆。在城市道路上因交通事故被拯救拖行的各类摩托车、燃油和电动车以及燃油和电动助力车(可人力驱动的),可加收50%的起步费。
同时,被拯救拖行的摩托车、燃油和电动车以及燃油和电动助力车(可人力驱动的),在城市道路内(城市交通警察管辖范围)拖行的,拖行距离3公里以内(含3公里)不得收取拖行费。超过3公里部分按2.00元/公里收取拖行费;与货车、客车一次同车或一次两辆和两辆以上实施拯救拖行的,每车按1.00元/公里收取拖行费;一次同车不同地点实施拯救拖行两辆和两辆以上的,按2.00元/公里均摊到每车收取拖行费。
市物价局有关工作人员对此表示,汪先生如认为拖车公司收取的费用不合理,可以带票据到物价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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