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源于监管新变化
昨天,合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常先米在做修改说明报告时表示,“国家‘西气东输’工程的顺利进行,‘川气东送’天然气也即将进入合肥,合肥市的燃气供应结构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需要对燃气发展进行一定的引导。”
常先米还指出,在施工作业中,损坏燃气设施的情况频频出现;用户的安全意识淡薄,不配合年度检查,装修时私自改管现象时有发生,燃气设施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同时,近年来还出现了一些燃气偷盗行为,严重影响了燃气管网的输配安全,需要对这些行为进行界定和处罚。
买卖、施工的都有规范
“市区建成区内应当采用管道燃气,并重点发展管道天然气”的条例替代了之前的“本市二环路以内应当采用管道燃气,并重点发展管道天然气和管道煤气”。
燃气经营也是关系到市民安全的一个重大问题,此次修改稿对经营许可问题也做出了具体规定,燃气企业必须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有符合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和抢修人员等。同时修改草案特别指出,燃气企业必须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取得。
改设备与“盗气”都要不得
燃气进入千家万户的同时,燃气使用的安全也进入了有关部门的视线,其实,在此次表决稿中也有体现。为了更好地规避安全隐患,表决稿还确定“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装修装饰等活动。”
都听说过偷电的,其实燃气也有人偷,此次表决稿对偷气的具体行为进行了界定而且还提出了惩罚条例。“有转供或偷气行为的,可对居民用户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非居民用户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偷气损失应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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