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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搬家新闻:有关搬家公司投保后责任赔偿问题条款

发布于:2011/3/22 17:34:37 正在加载点击次数... 

    近年来合肥搬家公司被起诉的案例越来越多,其最大原因就是因为责任赔偿问题。搬运工在帮顾客搬家过程中损坏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方面让顾客对搬家公司不信任,另一方面搬家公司也在因为责任赔偿金问题上损失不少资产。所以很多搬家公司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选择了与保险公司合作,环境资金压力。

  然而有很多搬家公司对这一保险项目并不是太清楚,下面我们搬家公司来了解一下关于搬家责任险的相关内容:  


  第一条、保险责任    


  搬家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在搬家过程中,由于所雇佣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客户的财产损毁,或因在搬运货物过程中所致第三者财物或人员的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根据本保险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第二条、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内:古玩、字画、邮票、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盆景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对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2、被保险人、所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一年,到期另办手续。    


  第五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设下列赔偿限额:    

  一、保险期内搬运财物累计赔偿限额30万。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10000元;    

  二、第三者责任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其中财产损失10万元、人身伤亡10万元。


  第六条、赔偿处理    


  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按照下列办法计算赔偿:    

  一、造成搬运财物的损失:    

  (1)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300元;    

  (2)财产全部损失时,按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赔偿;财产部分损失时,按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费用赔偿,但均以不超过损失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每次事故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造成第三者责任的损失:    

  (1)人身死亡或全身瘫痪(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按司法或仲裁部门出具的判决书、赔偿责任裁决书或调解书的规定赔偿,但每人不超过5万元。

 

  搬家公司已逐渐成熟,关于搬家公司的行业规范迟迟未出台,如果搬家公司选择与保险公司合作,无疑是解决资金运转问题,建立与客户良好关系的可取手段。各准备在合肥搬家的市民也不会因物品损坏及财产丢失而迟迟为请搬家公司而担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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